2013年4月21日晚6时许,现年24岁的临澧县安福镇无业男青年王某与朋友雷某在临澧县安福镇一市场南门口等候出租车,恰逢安福镇居民马某驾一辆宝马跑车途径此处,马某看到王某无意间一手势动作,误以为要拦车,为此,马某停车后与王某、雷某发生口角,后王某、雷某招乘出租车离开。宝马车主马某心烦,继续驾宝马车跟随王某、雷某等人至一小区门口,马某下车便打王某、雷某几拳,后驾车离去。王某、雷某被打后甚为恼火,立即电话邀集郑某、刘某、胡某等人前来报复马某。在安福镇一酒店停车场,王某等人发现了马某的宝马跑车,王某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古董刀将该宝马跑车左侧车窗和后挡风玻璃砸破,其他人在旁观看,然后众人乘车离去。马某发现跑车被砸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宝马跑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维修损失为7430元。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了马某车辆维修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马某因言语不逊打人是王某砸车犯罪的诱因,该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