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3日下午5点左右,卢坤的父亲卢云海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易俗河镇二大桥桥下地段相撞,致卢云海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卢云海在医院抢救过程中,一直由卢坤及其母亲王玲玲进行陪护护理。其丧葬事宜均由卢坤母子主持操办;在协商赔偿损失的过程中,卢坤及其母亲作了不懈的努力,为获取经济损失的赔偿,多方奔波,最终经协调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损失50万元。
胡鹏系卢云海与胡鹏母亲刘桂香之子,卢云海与刘桂香于1988年正月按当地风俗做酒办理结婚仪式并同居,同年10月生育小孩胡鹏。1989年12月,刘桂香带着小孩胡鹏离开卢云海,至此卢云海与刘桂香双方未再同居,刘桂香带着小孩胡鹏离开卢云海后,再嫁给胡冲。刘桂香于2013年9月因病去世。胡鹏得知其亲父卢云海车祸去世的消息后,便找到卢坤母子,要求他们支付自己应得的赔偿款15万元。卢坤母子拒绝支付,胡鹏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鹏系卢云海生前与胡鹏之母刘桂香所生育之儿子。卢坤母子因卢云海死亡后所获得赔偿款,胡鹏依法应有应得份额。王玲玲、卢坤二人分别为卢云海的妻子和儿子,与卢云海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直接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卢云海在医院抢救过程中,一直由王玲玲母子进行陪护护理,且卢云海的丧葬事宜均由王玲玲母子主持操办,王玲玲母子尽了应尽的义务;在协商赔偿损失的过程中,王玲玲母子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为获取5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因卢云海死亡后所获得的赔偿款王玲玲母子可以多分。
此外,胡鹏在一周岁时随母亲离开了父亲卢云海,后随母亲嫁入胡冲家,随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在一起,且与继父形成了直接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胡鹏没有与卢云海共同生活,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及赔偿数额上,所作的义务及贡献较小,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因卢云海死亡后所获得的赔偿款胡鹏可以少分。除去安葬费、建房欠款、医疗抢救费、食宿费等,剩余赔偿款约25万元,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胡鹏应得赔偿款为60000元,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来源:红网
作者:罗建 通讯员 黄戌娟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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