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之下,李先生随即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请求维权。绥宁县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换货价款“就高不就低”也涉嫌店家单方霸王条款行为。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应当应消费者要求给予其退货。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商家给消费者李先生全额退货。
来源:红网
作者:伍善长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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