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江西籍男子汪某从他人处得知茶陵县秩堂镇某村有墓葬的消息后,其找到刘某,后两人找到当地人贺某,商量好一起去盗墓,赃物平分。为顺利完成盗墓方案计划,贺某通过贺某某邀约“小袁”、“小刘”、“小张”、“小王”(四人身份均未查实)等专业盗墓人员加入,约定赃物到手后平分。2013年7月,汪某、贺某、贺某某、刘某、“小袁”、“小刘”、“小张”、“小王”八人来到墓地旁,“小袁”、“小刘”、“小张”、“小王”四个人备好鼓风机等作案工具负责挖掘墓地,汪某、刘某、贺某、贺某某四个人则负责分别在外围和附近放哨。经过三四天的打洞功夫,墓地洞口被打通。“小袁”、“小张”、“小王”等三人在墓地入口用绳子拴在木桩上,然后用绳子另一端将刘某“小刘”的身体绑捆,由“小刘”从打好的洞口处进入墓地盗窃。如此往返了几次后“小刘”从墓地里面盗窃出来了十余件陪葬物品。
当晚,汪某、贺某、刘某、贺某某分赃,四人共分得1件青铜炫纹兽面含环壶、1件青铜双耳三足鼎、1件青铜三足鼎、1件古铜镜、1件木簸箕、1件青铜带柄勺和2件黑陶罐共8件物品。贺某私拿了1件古铜镜,其余7件放在贺某某的朋友家由贺某某保管,准备卖出后再进行分赃,后汪某将1件青铜炫纹兽面含环壶、1件青铜双耳三足鼎、1件青铜三足鼎拿走保管并带至广东进行估价,其中1件青铜三足鼎去向不明。四被告人到案后,除了1件青铜三足鼎外,其余7件物品全部追回。
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2件黑陶罐为战国时期一般文物,其余5件物品为战国时期国家三级文物。被盗墓葬经茶陵县文物管理局认定为古墓葬,属东周时期战国古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除汪某外,贺某、刘某、贺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并处罚金2至4万元不等。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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