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等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考虑和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县城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县城城区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为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40元/平方米的奖励;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再按安置人口每人给予1.7万元的奖励。
来源:红网
作者:何明贵 通讯员 陈志佳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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