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2日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但邓某却不思悔改,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又窜至株洲县南阳桥乡铁西村等地,通过翻墙揭瓦、溜门撬窗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胡某等6户村民的屋内,盗窃现金9000元、金项链等金器。
2014年5月11日,刘某再次在被害人胡某家作案时被当地村民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其是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新罪,故撤销原判缓刑,作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000元的判决。
检察官提示:缓刑是考虑被告人有可能改正错误而给予的一定时间内不执行收监的刑罚决定,但在缓刑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撤销缓刑,被执行实刑的后果;缓刑期间如犯新罪,那么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将面临撤销缓刑,被合并执行刑罚的严重后果。
来源:红网
作者:陈小玲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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