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内开设的洗车场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等规定,必须是在室内经营,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冲洗设备齐备,新建的洗车场应具备100平方米(原有的不低于70平方米)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同时应具备4.5m×1.5m×1.5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经营场地、门面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比如,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影响城市观瞻的物品或洗车水外泄沾污路面的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红网
作者:郑贵卿 郑文辉
编辑:王津 实习编辑 杨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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