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庄是江西省宜春市人,在湖南省平江县一处金矿务工。2012年8月15日至17日,王庄和吴某等5人(均已被判刑)商量妥当后,趁着在井下作业的机会,精选了一批含金量高的明金矿石,并将这些金矿石装入8个纤维袋中藏在矿道内。8月18日凌晨3时左右,王庄等人来到矿井下,将8袋金矿石搬出矿道,准备装上摩托车运走销赃。正在此时,金矿巡逻的保安人员经过事发地,当场将王庄的几名同伙抓获。
经查,被盗窃的八袋金矿石重664斤。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矿石价值人民币54800元。
2013年8月7日,王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庄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中王庄为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彭峰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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