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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减刑假释要经检察机关调查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王津 实习编辑 杨眉 2014-08-27 08: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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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风暴
  
  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高墙腐败”
  
  今年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出台新规
  
  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要求凡是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凡是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特殊身份”、“易发问题”要严查
  
  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这六类案件中,除最后两类情形外其余四类情形调查核实对象主要针对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检察机关对罪犯服刑表现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减刑、假释合法、公正。
  
  检察人员将出庭减刑、假释案
  

  据悉,在调查核实六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将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规定还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等等。
  
  规定还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据新华社
  
  湖南连线
  
  蒋艳萍、张晓琪被重新收监
  
  有“三湘第一女巨贪”之称的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副厅级)蒋艳萍目前已被收监至湖南省女子监狱。蒋艳萍靠美色攀爬,2003年获死缓,9年后保外就医。这是司法部在湖南复查的第一起案例。
  
  7月3日,70岁的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正厅级)被送至长沙监狱。他在2011年5月9日被湘潭中院取保候审,一年后终审被判无期徒刑。不过,张晓琪获刑后未交付执行,“一直在社会活动”。
  
  ■据南方周末
  
  风暴行动
  
  711名罪犯收监
  
  厅局级以上76人
  
  前不久,一条题为《广西阳朔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的网帖在网络持续引发关注,称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并没有被送进监狱。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网帖曝光后不久,石宝春因“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检随即部署开展了专项检察活动,重点放在了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介绍,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检察机关不仅摸清了“三类罪犯”的底数,还边查边纠,在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检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以及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收监了一批罪犯。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据新华社
  
  国内连线
  
  【甘肃】2003年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20年的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正厅级)也在此次复查中被收监。
  
  【山东】原判死缓的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近期被收监。胡建学曾以将国道改道、修建“风水桥”闻名,狱中曾五次获减刑。2006年,胡建学因病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河南】“撞死公安局纪检书记”后“因病”取保候审的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被收监。■据南方周末
  
  案例公布
  
  监区长弄虚作假,为犯人减刑假释
  
  26日,最高检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都是司法人员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例披露了一名监区长的受贿、舞弊手段:
  
  施健是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在职期间他接受了原服刑罪犯张某某和徐某某亲属的吃请,收受了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释。
  
  他还在两年多里利用担任教导员、监区长等职务便利,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2727.1元。今年7月,施健被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今年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中,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有监狱的管理人员,也有监狱管理局的领导,还有公安机关民警、基层法院的庭长、派驻检察室人员。有的人员互相勾结,往往容易形成窝案串案。”
  
  问题反思
  
  职务金融涉黑,三类罪犯问题多
  
  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袁其国说,减刑、假释中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而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据新华社
  
  重点严控
  
  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
  
  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收到控告、举报的;
  
  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711人重新收监
  
  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查处105起“高墙腐败”
  
  今年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短评
  
  扼制高墙内的腐败
  
  首要防止权力滥用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规定近年来成为有关部门一些工作人员大搞权钱交易的工具,也成为一些有钱、有权人规避法律惩罚的“越狱”通道。“前门抓进来,后门放出去”,不仅令作奸犯科者以“合法”之名逍遥法外,而且戕害司法信仰,对公平正义造成严重损毁,更弱化法律监督之力,为法治链条上的权力寻租另辟了“市场”。
  
  当前,对这些深藏高墙之内的司法腐败,中央已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正在着力清理整顿。然而,要在包括执行在内的各个司法环节全面实现正义,就必须建立起全程监管的制度“笼子”和可追溯倒查的责任体系,时时绷紧法治之弦。
  
  具体而言,防止司法人员的权力滥用是首要环节。其次,对已经查出的违规违法办理“减、假、保”案件一查到底,依法严惩责任人员、决不姑息,在保外就医中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应明晰。再次,对正在实行的监外执行严格管控,决不允许与刑满释放无异。此外,还要依法加大对外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用阳光驱逐腐败,筑牢法治公信之基。■据新华社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王津 实习编辑 杨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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