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代某均系临澧县人,2001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此后,胡某常年在外地煤矿务工,收入寄给在家的妻子。2010年1月,夫妻二人耗资20余万元购置商品房一套。2012年1月,代某在家再生一儿子,胡某大喜。2014年春节某晚,胡某从代某网上聊天记录中无意间得知其辛苦抚养了多年的儿子竟然是代某与他人所生,胡某大怒,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代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生子,致使胡某当亲生子抚养,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代某的行为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临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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