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沙中院发布白皮书:存款安全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杰 编辑:刘飞越 2014-08-29 09:08:04
时刻新闻
—分享—

  8月28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银行商事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公布近5年来涉银行商事审判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邱学文与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引人关注。

  邱学文曾在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办理建行龙卡通支付宝卡一张。

  2012年5月29日23时至30日凌晨,账单显示该卡在扬州市邛城支行ATM机上分18次取现或转账共取款14万元。30日上午9时许,邱学文持卡和身份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银行交涉未果,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建行赔偿。

  雨花区法院一审认为,邱学文的存款遗失,涉嫌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邱学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在遗失款项的操作交易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过错行为,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邱学文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分身取款和报案,能够认定邱学文存款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盗取的事实。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未能依储蓄合同尽到妥善保管邱学文存款的义务,本应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双方过错,法院最终酌定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承担60%的损失。

  《白皮书》认为,金融机构应当就储户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储户本人异地取款、恶意支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储户恶意支取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数据

  宁乡农商银行涉诉案719件

  近5年来,共有50家银行在长沙市两级法院涉及诉讼,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案件数量占到三分之一。今年1-8月份的涉诉银行中,宁乡农村商业银行成为一匹“黑马”,案件数量最多,高达719件。从被告所涉及的产业来看,主要是房地产和建材业,占到33%,涉及康帅房地产、兴湘房地产等企业。

  [长沙中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陆亦子被判承担保证责任

  2013年3月以来,长沙法院共受理以陆亦子等为被告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案件80件,诉讼标的额近2.2亿元。陆亦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其中,东莞银行长沙分行诉陆柱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向陆柱天贷款2800万元。陆亦子等提供28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因陆柱天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长沙中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陆柱天承担还款责任,并判决保证人陆亦子等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博雅眼科医院存款不予解冻

  2013年3月以来,长沙法院共受理以博雅眼科、圣湘生物科技、李迟康等为被告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案件26件,诉讼标的额近2.7亿元。李迟康作为博雅眼科、圣湘公司、天行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关联公司相互担保,获得了大量银行贷款,其中涉案标的最大的达到1亿元。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与博雅眼科医院、圣湘公司、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李迟康、严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博雅眼科医院向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贷款6000万元,未按期还贷。法院依原告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博雅眼科医院存款。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博雅眼科医院偿还贷款本息,圣湘公司、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李迟康、严素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博雅眼科解除存款冻结的要求,依法予以驳回。

  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周丹 实习生 徐振天 报道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杰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4/08/29/4197103.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