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梁某礼同是吉首市某镇人,两人通过自学钻研摩托车,精通各种款式摩托车的构造,但两人没有把这种技术用在正道上,干起了盗窃摩托车的不法勾当。两人没有大型车运输盗窃所得摩托车,盗窃数量有限,正为此发愁时,石某的加入增长了偷盗的气焰,因为石某有一辆面的。三人一拍即合,梁某和梁某礼负责剪线搭火,石某负责托运,于是伙同他人将黑手伸向了凌晨的摩托车。
2013年11月10日凌晨,梁某、石某、梁某礼等人窜至泸溪县白沙镇一漆店外,将受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为3800元的红色菲鹰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又窜至该镇受害人石某某和杨某家门外,将石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和杨某的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价值分别为12600元、4040元。
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梁某、梁某礼在吉首市火车站附近一诊所内被泸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当月27日,石某在吉首市雷公井被抓获。经查明,2012年初至2013年11月期间,梁某、石某、梁某先后多次结伙窜至泸溪县、吉首市、凤凰县、麻阳县等地,采取剪线搭火、用车装运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合计人民币164160元、158260元、168760元。数额巨大,影响恶劣,泸溪县检察院遂依法将三人提起公诉。
来源:红网
作者:印静 张海涛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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