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4日下午3点,孙洪找到正在菜园里种菜的陈军,称中午在陈家禾坪逗陈家的狗玩时被狗咬了,要求陈军赔偿一部分打疫苗的费用,遭到陈军的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引发冲突,在冲突中孙洪抢下陈军手中的锄头,将陈军的手臂和腰部打伤。经鉴定:陈军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孙洪的家属与陈军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陈军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孙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家属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孙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罗建 通讯员 黄戌娟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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