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关于指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有关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新版旅游合同,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但也因此,部分旅行社有了可乘之机,个别旅行社通过补充协议额外收费来组织“低价团”。这种“低价团”为了规避《旅游法》,多数在旅游合同及行程表中不标明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而是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提供补充协议,其中列明了大量购物及自费项目。而这些“低价团”所选择的游览景点与“正常团”有所不同,往往只选择会给旅行社和导游某种返利的景点,而“低价团”中的自费项目,实际上大多都是线路中的精华景点,这样就使得参团游客不得不自掏腰包。比如极个别旅行社的行程中仅仅包含张家界大峡谷景点,而将武陵源核心景区列入自费。另外,个别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还会通过擅自增加行程外购物、自费项目等,欺骗或强迫旅游者消费。如果游客不从,导游就会把其晾在一边,往往是高兴出门败兴回家,严重影响了旅游目的地形象。为此,武陵源旅游局将在9月份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整治旅行社和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和自费点的违法行为,对违规旅行社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旅行社或导游进行严肃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自愿参加旅游购物和自费加点活动的,要和旅行社要签订《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须写明的信息是购物的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等,而《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上旅行社须写明另行付费项目的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和内容、时长。补充协议均须旅游者签名同意。
来源:红网
作者:唐纯礼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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