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系郴州资兴市人,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8月3日傍晚时分,颜某驾车搭乘妻子及岳父母从永兴县城驶往永兴县高亭乡。当车行至107国道九山河路段,将一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在地。颜某及妻子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身体还在颤动。然而,颜某并没有对行人进行救助,竟然立即驾车逃离案发现场。不久后,躺在道路中间的行人被来往的车辆碾压致死。次日凌晨,在亲友规劝下,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颜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将行人撞倒后逃逸置行人于危险之中,使其被国道上来往车辆碾压致死,颜某的行为与行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故检察机关作出上述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唐双明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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