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汤某、李某与敖某在临湘市五里牌新新网吧楼下盗窃一辆黑色踏板摩托。汤某和李某负责望风,敖某实施盗窃,并将所盗摩销赃给典当行,获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该摩托价值2400元。
案发后,被害人的摩托车被追回,被告人将赃款退给了典当行老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某和李某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赃物被追回,且积极交纳罚金,取得受害人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蔡烨 袁硕望 刘继雄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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