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邓某从桂阳县东城乡坐车来到桂阳县大市场遇到了前妻张某,见面后邓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头部、背部、腹部均不同程度受伤。后邓某将张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五张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随后,被害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晚到桂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邓某抢走张某的挎包后,坐101公交车赶往郴州,并于当晚21:50在郴州市火车站旁的中国建设银行,通过套用其与前妻曾经使用过的密码,从张某的银行卡内分四次取走现金125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陈益清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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