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永定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谷中金等25人投诉,反映永定区某咖啡店下欠他们3个月的工资至今未付,经营者傅某不知去踪。经查,该咖啡店自2013年3月经营以来一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傅某系湖南岳阳人。由于经营不善停业,无法支付其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单位调查取证时,已人去楼空,电话也无法联系。在店面停业、傅某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的情况下,该大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的方式,向该咖啡店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4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押金合计223280元,但傅某始终逃匿拒不支付。为此,今年监察大队将案件移送永定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傅某进行网上追逃。今年7月傅某被抓捕归案,承认其拖欠工资及押金的事实。
来源:红网
作者:田贵学 王孝春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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