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而制定。《规定》明确,城区街道及主要道路两侧、重点项目规划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等15类违法建筑(含构筑物)必须拆除。
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含构筑物),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办、塔峰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在依法强制拆除时,如遇阻挠、干扰或打击、报复,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打击。
来源:红网
作者:何明贵 陈志佳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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