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壮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量,促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凤凰县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将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为:1、未成年居民(未满18周岁):①、属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缴纳40元,②、其他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50元;2、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①、属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缴纳130元,②、属一、二类低保对象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③、属“三无”人员的,个人不缴费,④、其他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龙永清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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