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罗某在耒阳市竹市镇某村专门帮人搭线偷电,且颇有口碑,业务甚至延伸到了耒阳水东江一带。为方便出行,罗某每次“上门服务”时都会找上张某,花上十几二十元租乘他的摩托车。张某除了接送罗某外,在偷电过程中还负责给罗某打下手,用手电筒帮罗某照明。4个月内,罗某至少为十户人家提供了偷电服务,盗窃电能价值7000余元,罗某从中获利4000余元,张某从中获利300余元。
9月28日,罗某、张某因多次盗窃国家电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耒阳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指出,在此案中,张某虽然不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但他在明知罗某行为涉嫌违法并未对其进行制止,还多次为其提供帮助,与罗某构成共同犯罪,且张某在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的这种行为最高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到,生活中,有不少人在发现他人行为涉嫌犯罪时,并不加以制止,甚至为微薄的报酬而给他人提供帮助,却不知自己在提供帮助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参与到了犯罪行为当中,甚至可能因此惹上官司。请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这不仅是道德的劝诫,亦是法律的忠告。
来源:红网
作者:肖媛元 谢舟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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