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市林业、农(渔)业、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禁止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办法》指出,对违反相关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该市水务局会同林业局责令其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相关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对违反其他有关湿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周彰军 廖洁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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