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上午8时,董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江麓菜市场内,趁上午买菜的人多,采取扒窃手段,盗走被害人彭某某上衣口袋内的100元现金。5月7日8时许,董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江麓菜市场内,采取扒窃手段,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上衣口袋内的120元现金。5月11日14时许,董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江麓菜市场内,趁被害人黄某不注意之际,采取扒窃手段,盗走其白色的华为牌手机一台。董某某得手后正准备离开农贸市场,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8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田园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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