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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鸡爪疑似中毒 工商调解获赔2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金宏志 编辑:杨洁 2014-10-13 2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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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双峰10月13日讯(通讯员 金宏志)2014年9月24日,湖南省双峰县永丰工商所接到李先生投诉称吃了某超市的冰冻鲜鸡爪,造成食物中毒,请求赔偿。
  
  接到李先生投诉后,永丰工商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此事件展开调查。经调查:22日上午,李先生在某超市购得0.404公斤冰冻鲜鸡爪,中午煮熟食用后,全家4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泻等现象,其中一人因吃得较多,症状最严重。晚饭前,花了24.5元买了药吃,症状仍未得到减轻。第二天下午,4人到人民医院就诊,花费挂号、医疗等费用1192.62元,有病历、处方、化验单和发票等作证。
  
  李先生认为,这种状况是由于食用了有质量问题的冰冻鸡爪造成,要求超市承担3000元的赔偿责任。超市负责人称鸡爪是从正当渠道进的货,并提供了该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单,因此销售的冰冻鸡爪不可能有质量问题,并称其他购买者都未出现类似现象,以此认定李先生一家出现的中毒现象与自己销售的鸡爪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
  
  执法人员认为:李先生家中发生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尽管有医院的病历、处方、化验单和发票等证据,但是也无法断定是否是由于食用了超市销售的冰冻鸡爪,也可能是食用了别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李先生怀疑购买的鸡爪有质量问题,可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检验为合格,则应自行承担检验费用;若检验为不合格,则由超市承担。为检验的费用问题,李先生不愿意风险,调解失败。
  
  10月13日,执法人员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执法人员指出,此案件超市虽没有检验机构认定要承担责任,但也没有自己免责的证据。作为商家,要从对质量负责、对顾客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角度来处理问题。
  
  最后,超市方与李先生达成协议,补偿其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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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宏志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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