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1日,杨某某、谭某某、冯某某(都已另案处理)一起徒手将汝城县某通讯手机店的卷门强行拉开,杨某某、冯某某在手机店附近望风,谭某某进店内盗取手机数十部以及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三人将盗窃来的手机以及笔记本电脑卖给了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小阳山的刘某某,共卖得0.6万元,每人分得0.2万元,经鉴定价值为11.15万元。
经审查,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来源:红网
作者:何劭华 何文君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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