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农历二月初八,原告王某某、蒋某某经陈某某召集到广西贺州市石家、蒙家、沙田等农业园田化渠道等工地务工,做到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被告万某某(包工头)支付不了工资(其中,王某某工资12690元;蒋某某工资15500元)由陈某某写下证明,于2014年1月29日分别支付王某某、蒋某某工资9000元、10000元。之后约定余下的款项于今年5月1日支付完毕,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支付。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同时考虑到该案的潜在风险和社会影响,只有调解处理本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地包工程,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法官想尽一切办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做思想工作,开始被告的态度有点生硬,不积极配合调解,经过法官的多次苦口婆心讲法析理,被告同意支付二原告的工资,并将余下的欠款打到法院账户,近日两原告到法院领回了所欠工资,此案得到圆满的解决,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把人民法庭建成群众心目中的“公平秤”,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于人民群众便利诉讼的需求,真正做到了为人民司法,为百姓服务。
来源:红网
作者: 张富云 彭凯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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