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现场看到,车间正在生产,整个厂区卫生条件差,环境脏乱,总排口污水明显呈乳白色,臭气难闻。由于企业法人易胜明避而不见,执法人员找到另一名魏姓车间负责人,在公证人员及记者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当场宣读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文书张贴于厂区,该名车间负责人表示会向经营者转告。附近居民听到该厂即将关闭,无不拍手称快。
宁乡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介绍,该局已两次向该厂法人易胜明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均以各种借口理由逃避拒签。为稳妥起见,此次该局同时邀请公证人员与记者一并见证。
宁乡县胜民造纸厂位于双凫铺镇江河村沩江南岸,建有生产线3条,年产10000吨再生卫生纸。近年来,因该厂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加上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多次违法超标排放废水。该县环保局多次立案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但均无进展,遂对该厂作出了限期治理决定,要求该厂按要求进行整改,做到达标排放。
该厂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废水治理任务,且在限期治理期间多次违法超标排放废水,对沩江水质造成污染,情节严重,宁乡县环保局对其作出了限期治理验收不达标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由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宁乡县环保局依法报请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责令宁乡县胜民造纸厂关闭。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后,将不再有“限期治理”,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自“限期治理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污染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发现了有利用“限期治理”作为企业超标排污“护身符”等现象,限期治理期间的企业,反而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物,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新《环保法》规定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也可以与按日计罚等同时作出,换句话说,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也不能违法排污,如符合违法排污的情形,同样要处以罚款、按日计罚,甚至行政拘留。
来源:红网
作者:孙新明 通讯员 肖拯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