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谷某、李某相约一同上山猎捕野生石蛙以供食用。当日11时许,俩人携带电瓶打鱼机、驾驶摩托车来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波村金狮岭山上的小溪内采取电击的方法猎捕野生石蛙。当日17时许,俩人在下山回家途中被苏仙区森林公安机关查获。谷某和李某共猎捕野生石蛙34只,经鉴定,俩人非法猎捕的石蛙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棘胸蛙。
苏仙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郴州市为禁猎区,禁猎期为五年,从2013年7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围猎、陷坑、布网、气枪、电捕、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私自使用电捕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须负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曹德莉 张春燕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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