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上午9时许,周某甲与周某乙来到湘潭市一家驾校练车场内,两人都想尽快学习开车,由于学车的人多,场地有限,两人为场地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在一起。周某甲被打倒在地后,周某乙被在场劝架的人拉扯住。周某甲遂爬起来走到一台教练车前,要坐在驾驶位置上的学员下来,径直启动车子朝周某乙撞去,被周某乙避开。周某甲倒车将周某乙撞倒,并从其左小腿上碾压过去,致使周某乙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周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当天下午,周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案发后,周某甲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周某乙达成和解,在先期赔付4.17万元医药费用的基础上,周某甲再一次性赔偿周某乙经济损失18.7万元,已实际履行到位。周某乙对周某甲给予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田园
编辑:邓瑶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