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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冠名长沙的道路 得经市民和专家点头

来源:红网 作者:赵颖慧 编辑:高芹 2014-10-21 07: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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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波隆立交桥。组图/实习生陈韵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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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傍晚的万家丽中路。

  红网长沙10月21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赵颖慧)地名是一座城市的记忆。随着城市的发展,不少地名被企业名称取而代之。近日,长沙市民政局印发《长沙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沙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并不鼓励有偿冠名,如果确需要冠名,要说得通专家和市民,才有可能冠名。”

  2012年,长沙市曾举行立法听证会,对“有偿冠名”展开热烈讨论。最终的《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确定了“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的基调,这次印发的《办法》则对有偿冠名进行了更具体明确的规范。

  《办法》自本月起实施,规定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需有偿冠名的,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道路的冠名,《办法》规定仅限于无历史沿革的新建非城市主干道,年限为20年,其他有偿冠名年限不少于10年。“此前立法听证会上,我们就提出,地名是一个城市的记忆,市民对它是有感情的,对于城市的老路最好不要更名或者变化,如果要冠名,最好只对新建的道路进行冠名。”长沙著名文史专家陈先枢说。

  对于冠名人,《办法》要求“应当是诚信守法、国内外知名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如冠名主体为道路,则冠名人必须有重要不动产与该道路直接相连”。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冠名人出现重大违法事件,破产、注销、吊销甚至私自转让冠名权,其冠名权将被收回。

  合同期满后,地名是否会被取消?《办法》规定,地名冠名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于期满的前一年向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地名冠名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地名冠名价款。地名冠名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地名冠名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冠名权由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收回。

  长沙被冠名的道路

  波隆立交桥 2003年 湖南波隆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买断伍家岭立交桥20年的冠名权,被命名为“波隆立交桥”,桥下的广场也随之改名为波隆广场。伍家岭立交桥冠名权的成功拍出,开湖南省无形资产冠名的先河。

  万家丽路 2004年 继远大路之后,30多公里长的火星路被万家丽冠名,改名万家丽路。据媒体报道,2003年,长沙市地名委曾公开拍卖该道路的冠名权,却因投标价未达到底标而遭遇流标。

  三一大道 现在的三一大道之前叫丽臣路,而丽臣这个品牌是不少老长沙耳熟能详的日化品牌。

  中意路 中意路是长沙较早以企业命名的路,提到中意冰箱,会勾起许多老长沙的回忆。经过“被伊莱克斯收购”“后又反收购”等以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中意冰箱也慢慢淡出了消费者的视野。

  时代阳光大道、远大路、林大路 都是对新修道路进行冠名,没有曾用名。

  历史沿革 一条路,一个企业,一段记忆

  10月20日,长沙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介绍,1997年至2007年,长沙市区有偿冠名的道路主要有6条,分别为万家丽路、三一大道、时代阳光大道、波隆立交桥、远大路、林大路。

  自2007年起,长沙市区停止了对道路的有偿冠名。“但长、望、浏、宁等地,仍有有偿冠名的需求。比如浏阳的庆泰路和碧桂园路。”长沙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路有偿冠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拍卖,另一种是协议。

  长沙市区已经有偿冠名的6条道路,大多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冠名。

  新闻背景 公共资源从“经营”回归“公共”

  长沙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2003年前后,全国流行一种“经营城市”的理念,经营公共资源,发挥效益。当时河南新乡一公交车站卖出3个站名。

  该负责人称,从2005年开始,专家学者们开始反思,把公共资源推向市场有无利弊。到2006年,大家逐渐认识到公共资源还是要回归公共。

  “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地名标识维护建设和地名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这位负责人介绍说。

  观点声音 “道路更名,社会成本太大”

  目前,长沙市有偿冠名的道路仍在合同期内,不少市民已经逐渐习惯了现在的道路名称。当合同到期后,有偿冠名的道路名称会被取消么?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相关负责人称,“到时候,我们将召开听证会,征求专家和市民的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来决定道路名称的去留。”

  据该负责人介绍,实际上,道路更名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如万家丽路纵贯南北,如果更名,沿线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甚至营业执照等,凡与地名有关的证件,都需要更换,这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

  对此,长沙著名文史专家陈先枢表示认同,“我们建议不进行有偿更名,即对城市中的老街老巷的名称不做变动,只允许新建的道路参与有偿冠名。”

  除此之外,该负责人说,“道路、公共建筑物都属于公共资源,不应该被拍卖或者买断,我们都不鼓励有偿冠名,因此《长沙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要求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同时,规定又留了一个口子,对有有偿冠名需求的周边区县,可以提出申请,但需要走很多程序,防止有偿冠名被滥用。”

  陈先枢认为,“有偿冠名不能一刀切,一概禁止,对于能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偿冠名,可以考虑。如果一家知名企业,带来了巨额投资项目,对长沙发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推动力,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对其进行有偿冠名也未尝不可。”

  与此同时,他认为有偿冠名还应该考虑几个条件,“最基本的就是要符合《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还要与当地文化底蕴相协调,道路命名不能格格不入,而且有一定的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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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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