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8日,丁某某在桂阳县电影院旁边的“五一煲仔饭店”宴请一个外号叫“老膜炎奶干”的贵州人和一个桂阳县北半县的人。席间丁某某提出其在桂阳县金山加油站旁承包的绿化工程的树苗被他人拔走,自己要重新补苗。这个外号叫“老膜炎奶干”的贵州人听后提议由他们二人去偷树苗,由丁某某收购,丁某某表示同意,三人约定于2014年3月2日凌晨3点钟在桂阳县金山加油站旁交易树苗。2014年3月2日凌晨3时许,丁某某如约来到交易地点,另两人则用一辆皮卡车将大约5000多株树苗运到目的地,两人将树苗卸下卡车后,丁某某付给两人600元整。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树苗价值人民币6000元整。
桂阳检察院干警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提出“当时同意去偷别人树苗是因为自己的树苗先被人拔走了,自己气不过”,经干警教育,丁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桂阳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对丁某某判处缓刑。
来源:红网
作者:范增珍 陈益清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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