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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全面整顿保障性住房 第1批强制腾退3户

来源:红网 作者:李丹 彭高峰 编辑:王津 2014-10-22 15: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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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浏阳站10月22日讯(浏阳日报记者 李丹 通讯员 彭高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国有直管公房等保障性住房,本是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而由政府推出的惠民举措,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然而,现实生活中,个别承租对象将保障性住房当做牟利工具,用来转租、转让。从今年10月到明年10月,市住保局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进行全面整顿,第一批3套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昨日被依法强制退出。
  
  案例一
  
  公开张贴广告出售廉租房
  
  去年年底,一张房屋出售宣传单曾引起了很多人关注。这张宣传单特别之处在于出售的是一套廉租房,要出售的房子位于荷花廉租房小区。而按照规定,廉租房是不允许转让的。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们就着手开展调查。”市住保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主任龙海辉介绍。调查中发现,要出售的房屋与宣传单上描述的有出入,“将三楼写成四楼”但这种瞒天过海的伎俩最终被识破。
  
  调查核实,这套廉租房的承租人邵某某已经在去年11月去世。在其去世后,家庭成员便张贴出了出售房屋的小广告。
  
  “通过上门做工作,其家庭成员停止了这种违法行为,但这套房屋从去年年底到现在,无人居住长期闲置。”龙海辉介绍,今年10月16日,住保局已经向承租人的儿子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并没有自行搬离。
  
  昨日上午,住保、公安、当地社区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这套廉租房外。由于承租人家庭成员交来的钥匙已经打不开房门,只能临时叫来急开锁。打开门后发现,屋内装修中档,地板、家具上已经蒙上了厚厚一层灰,沙发垫已经起霉。种种迹象显示,这套房子无人居住已经有一段时间。工作人员在给家具贴上封条后,将屋中物品搬走,暂时保存。而这套房子也将重新配租给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对象。
  
  □市住保局提醒
  
  保障性住房严禁转让;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闲置的,市住保局有权依法收回。
  
  案例二
  
  将公租房转租他人
  
  近日,市住保局在对保障性住房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承租人陈某某原来租赁了位于老荷花街道办事处1栋的一套保障性住房,但其以健康为由,多次向住保部门申请重新配租住房。考虑到陈某某的实际情况,2012年4月给其重新配租了位于荷花廉租房小区的一套房子,并要求其自行腾退原住房。
  
  但这两年多时间里,陈某某并没有自行腾退,而是将原来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出租。调查发现,这套房屋是陈某某以每月130多元承租,以每月300元价格出租,从中牟利。10月16日,市住保局向陈某某发出限期腾退通知书,但当事人没有在10月20日前自行腾退该房屋。昨日,市住保局组织相关单位执行强制腾退。
  
  □市住保局提醒
  
  承租人利用保障性住房转租非法牟利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配租的保障性住房、追缴非法所得。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案例三
  
  居住在违章建筑内却将廉租房转让
  
  城东新村2区7栋属由市住保局管理的国有经济租赁房,当事人冯某某在该处违章搭建棚户居住多年。考虑到冯某某的住房困难,住保部门已在2011年分配荷花廉租房7栋4单元的一套房屋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房子分配给冯某某后,他将新分配的廉租房以两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自己则一直居住在原来的违章建筑里面。
  
  “廉租房禁止转让,私下的转让都不受法律保护,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收回。”龙海辉介绍,此次对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进行全面整顿行动开始后,工作人员再次找到以冯某某名义承租的这套廉租房现居住对象,讲清政策,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自行腾退。由于未自行腾退,住保部门组织强制腾退。
  
  □市住房保障局提醒
  
  保障性住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租赁或受让保障性住房,签订的租赁或受让合同无效,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相关链接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家庭。
  
  2、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线。
  
  3、住房。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户指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和共有产权房等)、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而实际不能居住。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对象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一年以上且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
  
  单身人士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年满30周岁以上,并属相关部门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
  
  法律规定
  
  保障性住房不得转租转借转让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在我国相继出现。
  
  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障性住房冒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一是现有的保障性住房数量未能覆盖所有符合标准的人群,二是房屋退出机制不完善,从而导致二手转租现象的出现。国家住建部曾明确规定,廉租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等行为,可以收回住房。
  
  《长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规定,配租家庭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更改户名、上市交易或者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保障性住房被转租转让牟利的现象,非浏阳所独有。对于这种背离保障房政策善意、蚕食社会公平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从制度设计和加强监管上,进行更严格的动态管理。此外,还需完善立法,只有在现行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更严苛的上位法,才能更好地保障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

来源:红网

作者:李丹 彭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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