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底,嫌疑人李某仔从广发乡楚江村村民李某民处,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在广发乡圩上租得一间民房,并用塑料布将民房隔成四间小包房。每逢广发乡赶圩的时候(每个月尾数1、4、7的日子),李某仔便提供这些小包房给胡某、郭某、雷某、彭某等妇女卖淫,李某仔从这些卖淫女赚取的钱财中每次抽取3-5元不等的“床铺费”,从中非法获利七千余元。
李某仔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要赚钱应该通过合法渠道,为了小利使自己身陷囹圄实属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来源:红网
作者:李凌云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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