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以来,邓某某及其妻子在民房生产豆芽菜。为了使豆芽菜更白、更壮、无根、卖相更好、生长周期更短,邓某某每年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两次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AB粉、无根剂等,并在豆芽菜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添加剂。从2013年9月至12月、2014年3月,平均每月生产豆芽菜约5250公斤,以0.7元或0.8元/斤的价格,在蔬菜批发市场予以批发销售,五个月共生产、销售豆芽菜约26.3吨,平均每月销售豆芽菜收入约7350元。2014年3月5日,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在邓某某租住房查获生产豆芽使用的绿豆、黄豆、水源及成品、半成品豆芽菜、疑似保鲜剂等物品。
经黎明化工研究院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成品绿豆芽中检测出含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56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在疑似保鲜剂的物品中检测出二亚硫酸钠。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的豆芽菜中加入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有毒有害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超
编辑:杨洁 实习生 刘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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