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原告丁某某等37位农民工起诉被告汤某某、汤某以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该案由桃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两次赴四川、江西等地调查取证,并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规定由被告汤某某支付丁某某等37名原告工资款80余万元,并由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迟迟不履行规定义务。丁某某等37位原告失望而气愤地对承办法官哭诉:“从2011年工程完工开始,我们曾多次找了中铁五局成绵乐指挥部、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贵溪市劳动局等单位,都没有结果。这次虽然在你们这里判了,估计也还是一场空。”
承办法官一边安抚原告,一边反复联系两判决义务人。通过法、理、情各方面积极的沟通,事情终于出现转机,2014年10月,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将80余万元工资款转入桃江法院国库集中支付核算账户。
来源:红网
作者:杨勇 陈亮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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