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在永兴县城经营着一家瓷砖专修店,主要工作是为新房子做瓷砖装修。2013年11月,购买了新房的被害人朱某,便找到欧某为其做房子装修。当时两人约定,装修费用待装修完成后再付,所需材料款项由欧某先行垫付。大约一个月后,装修工作全部完成,欧某即向朱某索要装修款。将近年关的朱某略感经济紧张,要欧某稍缓一段时间,而欧某对朱某不守承诺心生不满。在此后一段时间里,两人因装修款闹得不欢而散,甚至发生身体冲突。2014年7月22日,准备前往朱某家中再次索要装修款的欧某,因为相比于朱某身材矮小,便携带一把匕首在身以壮胆。当天中午1时许,欧某来到朱某家门口。当朱某开门看到前来索债的欧某,即与欧某起了争执。随后争执语气越发激烈,演变成扭打在一起。此时怒火中烧的欧某掏出携带的匕首向欧某连捅数刀,朱某倒地不起。欧某见状后逃离现场。后朱某因失血过多死亡。逃离现场的欧某在某山上隐藏了几天,冷静下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来源:红网
作者:唐双明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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