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下午6时许,龚喜平开车到本县沾溪镇一砂石场询问碎石价格,遇见在砂石场务工时被铲车轧伤了右脚的李某某。因伤者李某某是龚的朋友李继义的父亲、龙乐军的亲戚,龚便想利用李某某在砂石场所受的伤势作为被自己驾驶的湘H37019货车撞伤的交通事故,骗取该车在益阳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赔偿金。次日上午,龚与龙商定交通事故的地点定在桃江县城资江大桥附近,时间为2013年8月5日晚上7至8点,龙乐军则以事故车辆的乘车人身份作证。为获得理赔款,龚还与李继义代表其父亲李某某签订了一份赔偿数额达46万余元虚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虚假的交通事故赔偿讲解协议书等材料送到益阳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由于保险公司在审查龚提交的材料时发现案发时间、具体地点存在多处疑问,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龚撞伤伤者李某某的交通肇事案系假案,遂向桃江县公安局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喜平、李继义、龙乐军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系犯罪未遂。案发后,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再明 龙益才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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