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7月14日减刑刑满释放。
2014年3月30日22时许,张某在沅陵县某宾馆201房间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冰毒一小包,重约0.3克,获赃款300元;2014年3月31日22时许,张某在沅陵县城某宾馆301房间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冰毒一小包,重约0.3克,获赃款200元,后张某与朱某某、李某、邱某共同吸食了该小包冰毒。随后,四人在该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陈某携带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两小包,净重0.65克。经鉴定,该两小包毒品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养吸,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系毒品再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红网
作者:张清彦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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