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是攸县人,现年43岁。彭某两年前经营了一家烟酒零售店,但因卖假烟,被烟草部门吊销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规定,彭某不能再从事烟草售卖生意,可一心只想牟利的彭某,不但没有“金盆洗手”,还重操“旧业”。
2012年11月份,彭某从自己朋友处得知广东佛山的吴某处有低价假烟出售。彭某打听到吴某的联系方式后主动联系了对方,两人谈拢价格后,吴某就开始向彭某供“货”了。为了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吴某都将假烟通过从佛山开往攸县的长途客车运至攸县,客车到达攸县时已是凌晨,而彭某早早地在车站等着接货。彭某收到货后,将货款汇入吴某给的银行账号内。2014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彭某在车站接货时被蹲点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几天后吴某在佛山被抓获。两人归案后,对各自买卖假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彭某共从吴某处购进假烟19次,涉案假烟总价值达32万余元,彭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大部分假烟都销往农村。彭某购进的假烟价格在真烟批发价格的70%左右,而售出时谎称真烟,价格也比烟草局的批发价低1-2元,农村的小零售店的老板为了贪小便宜,都很乐意从彭某处批发所谓的“真烟”。
检察官提醒: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否则达到法定情节,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又生产、销售假烟,将还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将从一重罪论处。
来源:红网
作者:王牧野 洪溪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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