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8月至2011年间,沈某某任株洲市石峰区城乡建设局市政维护队队长,在对相关道路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给予施工方各种关照,并收受施工方“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
因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最终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6个月。
来源:红网
作者:郭雯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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