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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一男子燃放烟花炸伤眼 缺失证据维权难

来源:红网 作者:洪静雯 郭春华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2014-11-10 1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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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11月10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 通讯员 郭春华)因燃放烟花发生意外,家住韶山市的庞先生落下了八级伤残。为了维权,庞先生历经了两年的磨难,但效果仍不理想。为何他的维权路如此艰难?11月6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法官向我们讲述了案情始末。
  
  2011年1月24日,庞先生为庆贺儿子移居新房,从市内某花炮销售店买了一封鞭炮和一个大礼花在楼下燃放。谁知燃放烟花时,不幸将庞先生的眼睛炸伤。家人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却忽略了现场保护取证,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两天后,儿子小庞将烟花伤人之事电话告之花炮店主,店主和经销商余某一起赶往出事地点。小区清洁工反映,烟花残骸已被卖到某废品回收店。在废品店,小庞找到了自家使用过的花炮残骸,但余某仔细辨认比对后,并未从外包装上看出产品任何破损,也没能成功提取花炮中火药残骸。为缓解庞家人的情绪,余某当场给了3000元慰问金。
  
  经过5个月的治疗,庞先生伤愈出院。经司法鉴定,庞先生伤情属于八级伤残,损失8万余元。之后,庞家人多次找余某商议赔偿事宜,但因分歧过大始终达不成协议。最终,庞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店主及余某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调查和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庞先生是在花炮店购买了礼花燃放时致伤,这个礼花是从余某的公司售出。但事发时没有目击证人,当事双方在寻找及察看礼花残骸时,没能提取花炮残骸,造成事实难查清,双方都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由经销商一次赔偿庞某2.5万元,当即兑现。
  
  法官提醒市民,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时,在场人员在救助伤者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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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静雯 郭春华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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