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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不能随意冠以“中国”字样

来源:红网 作者:李柯夫 编辑:杨洁 2014-11-12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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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1月12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李柯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不得随意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11月11日,省人社厅公布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新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市州及以下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冠以“湖南省”、“湖南”、“三湘”等字样。

  办法还明确了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设置要求,比如,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同时,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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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柯夫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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