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已判刑)系永兴县某藕煤厂的老板,与永兴县某煤矿签订协议,许某负责加工藕煤。因嫌利润不够高,许某于2011年7月分别找到该煤矿的工作人员刘甲某(已判刑)及唐某、刘乙某、王某,商量以少开票的手段多拖煤,并许诺给予好处,唐某等四人听后没做声,表示默许。2011年7月12日,许某以从该煤矿开具的16车煤炭票据,在唐某等四人的帮助下,实际拖走29车煤炭,私自多拖煤炭13车,价值20131元。事后,由刘甲某分给唐某3000元,当晚,刘甲某交给刘乙某200元、交给王某500元。案发后,唐某、刘乙某、王某将赃款全部退清,并赔偿损失。
许某、刘甲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被永兴县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2014年9月8日,在外潜逃的唐某在上海火车站被抓获。2014年10月21日,刘乙某、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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