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晚,谭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桂阳县柏树工业园出发,沿省道S322线驶往桂阳县城。19时45分,途经S322线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新城加油站路段时,因未开车灯,没有看到前方有人,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与站在路边等公交车的行人龙某某及其怀中的婴儿龙某相撞,造成龙某某与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龙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25日死亡。谭某某无证驾驶且未开车灯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全部原因。因此,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桂阳县检察院承办干警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同时也希望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承办干警主动与谭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告知他们谭某某希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意愿。同时也询问了被害人龙某某与龙某近亲属的意见,促成谭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最终,谭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向检察院提出不追究谭某某刑事责任。基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谭某某从宽处理的建议。
来源:红网
作者:范增珍 陈益清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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