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湘 通讯员 摄
本报记者 陈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建湘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法律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制约,实现惩防结合,对于推动形成不敢腐的心理防线、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分重要。”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不是意味着要确立国家层面的反腐败法或者预防腐败法呢?蒋建湘认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制定反腐败法或预防腐败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可体现在不同的法律中,例如刑法、公务员法,等等,当然,现有的法律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推进立法,让这个“制度笼子”编的更科学、更细密,例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行政程序立法极为必要。
蒋建湘说,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首先要搞清楚腐败的来源,腐败源自权力的滥用,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就需要限权。反腐败国家立法,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公权力的立法,也是限制权力滥用的立法。
怎么限权?首先是明确权力边界。公权力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无所不能。其次,要规范权力运行程序,让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行使,不得任意妄为。最后,就是权力行使要受到有效监督制约。
从目前处于腐败重灾区的行政权力来看,限权采用比较多的做法是公布权力清单,给权力划定边界,不能超越,法无授权不可为。但仅公布权力清单是不够的,怎么行使这些权力尤为重要,要严格依程序行使。依程序行使的前提是必须有一部规定行政行为方式、过程、步骤、时限等的立法,在法律的要求下,做什么、怎么做、结果如何、公众参与程度等等,全部公开透明。另外,监督制约渠道要通畅。以法院监督为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立案难、告官不见官等问题。不过,从监督制约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公民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等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公众和社会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利。
自我省颁布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后,山东、北京、浙江、海口、西安等地也先后制定或酝酿制定行政程序规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仍然处于空白的前提下,地方立法却有风起云涌之势。那么,当前的地方立法能不能替代中央统一立法呢?
蒋建湘认为,当前的地方立法并不能替代中央统一立法,也不代表立法的多层次性。从预防腐败的角度看,也必须有国家层面的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在上位法明确了行政机关普遍遵循的各项行政程序制度,以及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基础上,作为下位法的法规规章就可在程序制度框架内,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特点予以细化,才能真正克服行政实务中“作作秀”、“走过场”现象,堵住“权力伸出的触角”,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勇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