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开始,李某在泸溪县白沙镇、武溪镇从事商品房建设,存款不够,又从银行办不到贷款,自2010年7月,李某以建商品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托关系,找熟人,许以3至5分的高息,向社会上不特定群众戴某、张某等二十人进行集资。至2012年10月间,李某共从外面集资借款315万元。期间,李某多次合伙与他人承建房子,共投入70万元左右,又为其妻子吴某投入20万元左右开了一家南杂店,另承建了农贸市场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等材料均系赊欠未结账。由于未按时兑现承诺,李某向外已借不到钱,迫于还款付息压力,李某举家外逃躲债。2014年5月19日,李某在怀化新晃火车站被抓获。
经查,李某共向外借款315万元,其中付息1421800元,还被害人罗某本金3万元,工程投入90余万元,其他近80万元款项不知去向。
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危害大,其利用正规的外衣,许以高额回报来骗取群众信任。居民不要有“逐利”,“从众”心理,慎防血本无归。
来源:红网
作者:印静 刘丽琦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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