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中旬,唐某某、邱某某、匡某某(三人已判刑)合伙在山西省垣曲县金叶公司以34.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45袋烟叶。随后,匡某某联系到一名河南司机,即被告人杨某某,要其将该批烟叶从山西运送至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2013年4月1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且匡某某未向其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将该批烟叶运至郴州市宜章县宜凤高速梅田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桂阳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因此,检察院在向桂阳法院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会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红网
作者:陈益清 范增珍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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