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初,被告人贺某、刘某(均系衡阳市常宁市人)因贺某沙场的沙子太细,销路不好,遂萌生了要盗窃粗河沙与贺某安沙场的沙子混合进行销售的意图。之后,贺某与刘某先后到桂阳县莲塘镇的几个沙场寻找作案目标,最终两人选择李某位于莲塘镇香枫村的沙场实施盗窃。
2014年4月8日晚,由贺某联系5名司机开车到被害人李某的沙场运输河沙,刘某驾驶其铲车负责装车,谭某(另案处理)负责计数,三人将被害人李某沙场的370方河沙(一方河沙约等于1.5吨)盗走。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河沙价格为48000元。
检察官提示:他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的河沙属他人合法财产,因此,受法律保护。
来源:红网
作者:潘程玲 陈益清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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