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7日,李军承接岳塘区某建筑项目工程。当时,因工程需要,李军与王某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军向王某租赁建筑器材用于工程建设,并约定租赁期限、价格等。租赁期满后,李军需向王某支付租赁费26万余元。因经营不善,李军无法依约支付租赁费。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李军告上法院,刘莉莉作为李军妻子也被列为了共同被告,被要求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庭审现场,刘莉莉称自己并不了解、也未参与李军所承接项目工程的经营和管理。她认为自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岳塘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彭兵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规定情形的除外。案件中,刘莉莉无法证明李军在外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所以这笔债务应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莉莉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洪静雯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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