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烽火乡农民陈氏兄弟俩在广州打工期间,替人制作皮具手袋,掌握了皮具手袋生产的技术与流程。因嫌打工辛苦且所获报酬不多,欲制作假冒世界名牌皮具赚钱,2012年初,兄弟俩在广州白云区租赁民房,生产少量假冒法国“爱马仕”注册商标手袋,并将产品交给白云区广东籍大学生朱某、黄某夫妇俩销售。2012年4月,陈氏兄弟为降低生产成本、免受执法部门查处,回到临澧县烽火乡租赁厂房、招募工人,注册成立了一手袋生产厂,生产假冒法国名牌系列皮具,将所生产的皮具产品专销给朱、黄夫妇。
2013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陈氏兄弟所办手袋厂扣押了假冒名牌手袋成品74个、半成品172个、钱包91个,假冒吊牌商标6400个、商标卡235个、套袋330个、模具7个。经价格鉴定,陈氏兄弟生产的假冒名牌系列皮具出厂价格总价值627350元,朱、黄夫妇销售的假冒名牌系列皮具零售价格总价值为1195200元。后陈氏兄弟与朱、黄夫妇均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氏兄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朱某、黄某夫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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